西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西宁市人民政府法律顾问工作规则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局、委、办,西宁国家级经济技术开发区(青海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委会及各园区管委会:
《西宁市人民政府法律顾问工作规则》已经市政府同意,现予印发。
【资料图】
西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3年6月1日
西宁市人民政府法律顾问工作规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市政府法律顾问工作,提高市政府依法行政、科学决策水平,提升治理能力,加快法治政府建设,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推行法律顾问制度和公职律师公司律师制度的意见>的通知》和《中共青海省委办公厅 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推行法律顾问制度和公职律师公司律师制度的实施意见>的通知》等政策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市政府法律顾问的遴选聘任、工作方式、服务管理等活动适用本规则。
第三条 市政府法律顾问工作坚持以事前防范和事中控制法律风险为主、事后补救为辅的原则,确保市政府行为的合法性。
第四条 市政府法律顾问受市政府委托,为市政府重大行政决策、行政立法及社会稳定风险评估等有关行政事务和法律事务,提供咨询、论证、代理等法律服务。
第五条 市政府法律顾问履行职责实行一事一委托制度,由市司法局负责市政府法律顾问的日常联络、组织协调和服务管理等工作。
第六条 市政府法律顾问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政治素质高,拥护党的理论和路线方针政策;
(二)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社会责任感;
(三)专家应有较强专业能力并在所从事领域具有一定影响力;执业律师、公证员应具有5年以上连续执业经历和较强的专业能力,在本专业领域具有一定影响力;公职律师应具有5年以上连续从事法律事务的经验;
(四)严格遵纪守法,未受过刑事处罚、行政处罚、党纪政纪处分、行业处分等;
(五)熟悉市情、民情、社情和政府工作规则,有较强的分析和处理实际问题的能力;
(六)能够保障承担市政府法律顾问工作的其他必要条件。
第七条 市政府法律顾问履行以下职责:
(一)为市政府重大行政决策、重大行政行为提供法律意见;
(二)参与市政府行政立法和规范性文件的起草、论证、合法性审核等工作;
(三)参与市政府重要经济合作项目的洽谈,协助起草、修改、审核法律文书或者以市政府为一方当事人的重大合同;
(四)参与处理涉及法律事务的涉法涉诉案(事)件、信访案(事)件、重大矛盾纠纷、重大突发性、群体性事件;
(五)参与市政府的行政复议、行政诉讼、行政赔偿、行政执法及其他行政管理体制改革的咨询论证工作;
(六)代理诉讼、仲裁案件和其他非诉讼法律事务,参与处理民事纠纷、经济纠纷、行政纠纷和其他重大纠纷;
(七)为行政执法监督、案卷评查、社会稳定风险评估等方面提供咨询意见、建议;
(八)参加涉外和国内经济项目的谈判、涉外法律事务交流与合作;
(九)接受市政府委托承担法律咨询服务、调查研究和评估论证;
(十)办理市政府交办或委托的其他法律事务。
第八条 市政府法律顾问办理市政府委托事务时,享有下列权利:
(一)应邀出席或列席咨询、论证、研讨会议,依据事实和法律,独立提出法律意见,不受任何单位和个人的干涉;
(二)参与对委托事项的调查、取证;
(三)接受市政府委托、安排,办理市政府及其工作部门咨询服务事项;
(四)经授权获得与履行职责相关的信息资料、文件以及其他必需的工作条件;
(五)获得约定的工作报酬和待遇;
(六)有正当理由可以申请提前解聘。
第九条 市政府法律顾问应当承担下列义务:
(一)遵守宪法和法律,维护法律正确实施,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维护市政府合法权益;
(二)严格遵守保密制度,不得泄漏工作中接触到的国家秘密、工作秘密、商业秘密以及其他不应公开的信息;
(三)遵守职业道德和行业规范,不得利用所获得的非公开信息或者便利条件为本人、所在单位或他人牟取利益,不得以顾问身份从事与法律顾问职责无关的活动;
(四)不得办理与市政府及其工作部门有利益冲突的法律事务,不得以市政府法律顾问名义招揽或开展相关业务;
(五)法律顾问与所承办的法律事务有利害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履行职责的,应当自行回避;
(六)不得发表、散布有损党和政府声誉或者形象的言论;不得从事有损于市政府利益的活动;
(七)提供法律服务应当出具由本人签名或签章的书面法律意见,并对其负责。
第十条 市政府法律顾问实行聘任制,每届聘期3年,可以连聘连任。按照以下程序遴选聘任:
(一)市司法局向有关高等院校、科研机构、律师协会、律师事务所等单位发函,有关单位应当按照本规则第六条规定推荐市政府法律顾问人选;
(二)市司法局可以发函邀请国内外知名法律专家,推荐其担任市政府法律顾问;
(三)市司法局择优拟定市政府法律顾问候选人名单并报市政府审定;
(四)市政府法律顾问人选,经市政府主要领导审核同意后向社会公示,公示期满无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的,确定为市政府法律顾问,并由市政府颁发聘书。
第十一条 市政府法律顾问在聘期内有下列情形的,予以解聘:
(一)本职工作被终止或者执业资质被终止、吊销的;
(二)受到刑事处罚、重大行政处罚、党纪政纪处分、行业处分的;
(三)拒绝履行本规则第七条职责和不履行本规则第九条义务的;
(四)思想政治素质、职业道德水准或者工作能力不再符合规定条件的;
(五)因健康状况、专业能力等原因无法继续胜任政府法律顾问工作的;
(六)因故申请提前解聘或者不能正常履职的;
(七)因其他事由需要解聘的。
第十二条 市政府法律顾问因故意或重大过失,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或者不良社会影响的,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十三条 市政府法律顾问报酬具体支付标准和支付办法,由市司法局另行制定。
第十四条 市司法局应当完善制度机制,优化工作程序,建立健全工作档案,加强对市政府法律顾问履职情况、工作业绩的监督考核,强化服务管理,加强组织协调,加大培训和指导监督力度。
第十五条 本规则由市司法局负责具体解释。
第十六条 本规则自 2023年6月2日起施行。
原标题:《西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西宁市人民政府法律顾问工作规则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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